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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9 12:06:02

一开州人贩卖毒品被起诉【bat365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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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一开州人贩卖毒品被起诉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1〕Z3号被告人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街。

一开州人贩卖毒品被起诉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1〕Z3号被告人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街。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8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退回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于2021年1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7月31日16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电话、微信联系被告人余某某要求购买430元的甲基苯丙胺(**),余某某表示同意。被告人余某某向上家购买甲基苯丙胺后,由上家将甲基苯丙胺放在重庆市开州区三号桥公共厕所一抽水马桶缝隙处,余某某即告知李某某甲基苯丙胺存放地点,李某某根据指示拿到0.285克甲基苯丙胺后被民警查获。

2020年8 月4日,被告人余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口信息、微信聊天、通话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5.辨认、毒品称量及检材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0.28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检察官 陈莹检察官助理 赵杨伟2021年2月4日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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